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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通用名称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1-02-23  正穗财税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商标法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而且通用名称在商标侵权案件使用抗辩中最常见也是争议最大的一类。那么如何判定汕尾商标注册服务是否为通用名称呢?

1、通用名称的概念

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可以分为:

(1)法定的通用名称:指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通用名称。

(2)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指相关公众普遍认可和使用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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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域标准

(1)以全国范围作为地域标准。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

(2)以特定地域范围作为地域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3、时间标准

(1)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

(2)一个商品(服务)名称是通用名称还是特有名称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因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形成或丧失可能随着时间和地域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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